解读我国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

   2014-06-21 中国国土资源报1530
核心提示:我国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日前发布,将于2014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就有关政策问题,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
 我国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日前发布,将于2014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就有关政策问题,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解读。

重大进步——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通则》的发布和实施,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个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建设标准参差不齐、难以统一考核评价的问题比较突出。《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

《通则》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编制。相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高产农田创建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不断完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管理要求完成。

分类管理——划定建设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

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通则》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以期最大限度保证优质农田作为高标准农田,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

具体来看,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

限制区域主要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通则》规定,在这一类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通则》规定,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重在长效——多管齐下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通则》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的持续发挥。这从《通则》自身具有的特点可见一斑。

——综合多个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及地方实践经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通则》是在认真总结相关部门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的一般要求,重点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建设内容,以及科技应用、建后管护等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指导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明确依据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设区域科学合理。具体来看,《通则》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强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则》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确保长久发挥效益。《通则》把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作为重点的同时,注重对建后的管护利用,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的上图入库。《通则》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依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和部门共享,做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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