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华:积极稳妥地发展家庭农场

   2014-03-18 农民日报4110
核心提示:  孙中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
   孙中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是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解决好地怎么种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充分认识其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一、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开始起步,正成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据农业部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符合统计条件①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200.2亩,2012年每个家庭农场经营收入达到18.47万元。总结各地实践,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情。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的兴办者是农民,是家庭。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家庭农场在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监督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临时性雇工。
 
  第二,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可能会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但其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三,以集约生产为手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和管理水平,能够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这种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水平的提升,使得家庭农场能够取得较高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的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这是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重要标志。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
 
  其适度性主要体现在: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效率;经营规模与能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
  • admin
    加关注0
  • 全站广告征集中...
农民网会员注册登录
广告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点击排行
农民网会员注册登录
广告
网站首页  |  VIP 特权  |  关于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2024634号-1  |  鲁公网安备37010302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