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八个热点话题

   2013-04-19 中国农业新闻网1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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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对国家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
  
  记者:据我所知,“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也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为什么会单独提出这个问题?
  
  经管司负责人:中央1号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就是要通过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合作社广泛对接,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让财政支农项目更直接、更有效投入农业和农村,更好地达到财政支农项目的目标。目前一些地方在项目投资中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影响到项目设施持久发挥作用。基于此,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这是中央第一次对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明确由合作社管理和维护。对国家补助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社,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社,这部分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护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对于管护费用,要分清资产不同性质进行筹集。一是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社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合作社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社应向成员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三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管护资金可采取村集体出一点、合作社拿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建立管护奖励机制,将合作社资产管护情况与表彰奖励、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社予以激励。合作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合作社健全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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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
  
  ▲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只要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服务成员的宗旨,对农民有利,有助于带动农民增收、带动农业发展,都要鼓励并给予支持
  
  记者:如何理解“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
  
  经管司负责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对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形式的需求更加多样,推动了农民合作社多元化发展,在以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纽带的专业合作社以外,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合作、信用合作、劳务合作、休闲旅游农业和传统民间工艺文化产品开发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这些合作社参与主体看,既有龙头企业、涉农部门、村集体领办的,也有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创办的,还有一般农户自己联办的;从合作内涵看,既有围绕主导产业产品搞专业合作的,也有以盘活集体“三资”为目的搞社区经济合作的,也有为了明晰土地产权、提高产出率搞土地股份合作的,还有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和人力资源服务开展信用合作和劳务合作的。
  
  党的十八大和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为发展农民合作社指明了方向。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只要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服务成员的宗旨,对农民有利,有助于带动农民增收、带动农业发展,都要鼓励并给予支持,搞好引导服务、创造良好环境,但绝不能定任务、下指标,绝不能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绝不能急功近利、一哄而起、刮风搞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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