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

   2012-12-20 14810
核心提示: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
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增殖保护费)。
第三条 增殖保护费年缴纳标准为:
(一)在政府财政投资放养鱼种的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捕捞水产品的年总产值20%的标准缴纳。
(二)在其他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捕捞水产品的年总产值5%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捕捞许可证时征收增殖保护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五条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保护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缴市财政,用于全民所有制水库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专款专用。增殖保护费的具体使用计划,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
  • admin
    加关注0
  • 全站广告征集中...
农民网会员注册登录
广告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点击排行
农民网会员注册登录
广告
网站首页  |  VIP 特权  |  关于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2024634号-1  |  鲁公网安备37010302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