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截访侵犯民权说不,是对法律忠诚的表现

   2012-12-03 14890
核心提示:正如新华视点昨日评论所言,“对以截访为名肆意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说不,是对法律忠诚的表现,是对人民呼声的尊重……希望此事能给地方政府敲个警钟:对待社会矛盾宜疏不宜堵,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不容”。
 
昨日,一则简讯引来普遍关注。有消息称,一起外地进京截访人员非法拘禁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涉案的截访人员被追究刑责,昨晚,又传出消息称“报道不准确”。据南都记者了解,确有一起非法拘禁案近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证人出庭的访民目前尚未拿到判决书。从起诉书看,涉案人员是“黑监狱”老板及其雇员,河南禹州籍。

  有来自财新网的报道显示,今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即已判决一起参与截访的“黑监狱”经营者团伙,涉案9人被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责。而北京市检察院一检察官也向南都记者证实,类似黑监狱、黑保安被判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并非首例,“这样的案子很多”,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记者从本案起诉书中看到,该案由朝阳区公安局侦查。

  现在看来,公众对本案的关切,并非完全是“空欢喜”一场,而由本案的社会热议则可窥见,各界对司法强势介入截访类非法拘禁案件,拥有普遍而强烈的期待。事实上,因截访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已列入司法机关重点侦办的案件类型,2011年底,北京警方启动了为期6个月的京城保安业清理整治,集中治理的六类违法行为中便有保安公司参与“截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设立专案,依法打击”、“追究直接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最近一年时间里已经得到侦办和查处的截访类非法拘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参与截访的“黑监狱”经营者及雇员。与之相对的,随着对“上访-截访”这一利益链条予以深入分析,各界已达致基本的共识。那就是:正因为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且不排除某些以“制度创新”名目出现的截访行为商业外包,构成了这条截访利益链最为关键的“买方市场”,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化追惩、遏制与根除。

  某公益广告里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将这句话置换到截访的语境逻辑中也同样适用。保障公民信访权利的顺畅行使,必须要从司法终裁的高度、在根本上斩断这条利益链条。公众对昨日那条新闻的亢奋点,亦在于此。参与截访的某些公职人员,其行为设若触犯刑律,便应得到依法追究——社会期待有担当的司法判例为权力者的截访冲动泼凉水、敲警钟。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而信访制度到目前为止,依然是执政党与民众保持紧密联系的重要途径,任何使绊子、添堵的负能量,都应被坚决纠正,涉嫌违法犯罪的,则须依法惩处。

  正如新华视点昨日评论所言,“对以截访为名肆意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说不,是对法律忠诚的表现,是对人民呼声的尊重……希望此事能给地方政府敲个警钟:对待社会矛盾宜疏不宜堵,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不容”。央媒借此向“地方政府”的某些“堵,而非疏”的截访行为喊话,是希望其能够真正“摆正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因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盲目维稳,不仅营造不出和谐、稳定的局面,还会给社会平添新的不安定因素”,这已是起码的施政常识。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知道,“只有尊重民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他们的问题,通过法律维护来他们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现行《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也包括有权行使拘禁权但滥用职权的人。据此可知,任何以非法拘禁的形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并借此构成对公民其他宪法权利伤害的行为,都应当有及时、公允且强势的司法介入,对此予以根本的否定性评价。积极有为的司法,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截访滥权的彻底根绝树立标杆、探求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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