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非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放开 政府不得干涉

   2014-04-09 法制晚报1850
核心提示:  非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放开  发改委:明码标价政府不得干涉 符合规定可纳入医疗保险享受 与公立医院相同支付政策  法制晚报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
   非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放开
 
  发改委:明码标价政府不得干涉 符合规定可纳入医疗保险享受 与公立医院相同支付政策
 
  法制晚报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门将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在公立医疗机构名录的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一律放开。
 
  近日,发改委向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下发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
 
  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发改委要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合规非公医院可纳入医保范围
 
  发改委表示,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发改委要求,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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