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5-09-15 2110
核心提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O14〕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O14〕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指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为切实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含 5年)以上;

  2. 2014年9月30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

  3、截至2014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

  4、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下列老年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去世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

  4、执业过程中造成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

  5、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一)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 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二)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三)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市州级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未实行省直管县级财政的,市州级财政与所辖县市区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补助对象确认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持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按村级、乡级、县级逐级上报审核确认。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向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3名年龄相近人员的证明),并承诺填写的《审批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老年乡村医生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审批表》及提供的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村委会(居委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村委会(居委会)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提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

  (三)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通过的申请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人《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按照本《通知》规定条件逐项进行核实。经核实通过的补助对象,须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五)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有关信息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六)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州卫生计生?财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经核准后,将《汇总表》分别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以后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审核确认程序同上。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增减调整后的《汇总表》逐级报送。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老年乡村医生在2014年9月30日前年满 60周岁,且已经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其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60 周岁的,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次月起发放。

  (二)发放办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的户籍认定、刑事犯罪记录审查工作。

  (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且连续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和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拘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各市州要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核准后的《审批表》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略)

         2、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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