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制度实施列出“路线图”

   2015-02-13 2010
核心提示:  近日,农业部发布公告(第2210号)对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提出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
   近日,农业部发布公告(第2210号)对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提出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以二维码标识为载体,记录兽药产品生产、流通相关信息。用户可以通过二维码识读设备或手机软件进行解码,即可查验产品的相关信息,从而为鉴别产品真伪提供更为直观和便捷的参考依据。
 
  根据公告要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自2015年起,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产品将不得上市销售。
 
  兽药是畜牧养殖不可或缺的投入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反应灵敏、信息快捷、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兽药追溯系统,实行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管理,是深化兽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兽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深远意义。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各级兽药监管部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按照相应时间节点,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做好硬件设备、软件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我省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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