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14-05-06 中国乡村发现1540
核心提示: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业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项由亿万农民创造并形成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业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项由亿万农民创造并形成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了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无庸讳言的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蓬勃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并继续发生巨大的历史变革。在中国农村社会整体上进入了一种所谓的“制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形态”的结构特征条件下,[1] 曾经发挥过巨大制度效率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弊端与问题也日益显露,农业经营主体的兼业化、低质化趋势愈发严重,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因此,继续创新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以解决未来由谁来务农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始发生深刻变革,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分化,除了传统小农经营主体外,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合作社和工商企业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已经成为中国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是当前和未来的必然趋势,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究竟哪个(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和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并成为主导形式以及如何在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实现功能互补、分工协作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两大核心问题尚需给出理论上的回答。
 
  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的深入辨析,作为一家之言尝试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
 
  二、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辨析
 
  (一)农业专业大户
 
  一般来说,农业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分工的基础上,从传统农户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目前,对农业专业大户的界定主要是以其种植或者养殖的规模为标准。由于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全国各地对农业专业大户的数量标准也不尽相同。以种粮大户为例,2012年全国的界定标准为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黑龙江省的界定标准为实际种粮面积不低于1000亩;山东省的界定标准为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
 
  农业专业大户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等方面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小规模农户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是,农业专业大户在健康、规范、稳定发展等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农业专业大户(也包括其他经营主体)产生的先决条件,为农业专业大户的成长提供了土地资源,为催生更多、更大农业专业大户提供了基础条件。一些农业专业大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不规范,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中围绕土地流转纠纷不断。由于目前耕地租赁转包政策没有实施细则,耕地转出户大多不愿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导致有些农业专业大户转入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土地流转不稳定,影响了农业大户长期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2] 第二,地块分散。虽然一些农业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显着地降低了土地的细碎化程度,实现了土地的连片经营和规模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农业专业大户承包的耕地存在着分户承包、田块分散等现象,不便于统一布局和管理,制约发展规模生产。第三,大部分农业大户缺乏专业培训。尽管大部分农业大户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是他们普遍未经过系统的农业专业培训学习,难以熟练掌握农业新技术,科学种粮水平亟待提高,难以有效承担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任。第四,农业专业大户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耕地“非粮化”倾向。受粮食种植比较效益低下、土地流转费用高企等因素影响,一些农业大户流转土地后,将原本用于种粮的土地转为发展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种植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耕地的“非粮化”倾向明显。
 
  (二)农民土地合作社
 
  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截至到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2万家,入社农户达到4300多万户,约占农户的17.2%,转入的土地面积达到3055万亩,占到全国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3.4%。[3] 在实践中,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载体,通过托管、入股、租赁等方式把农民分散的土地聚集在一起,由合作社按照公司制方式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农户自愿联合形成以优化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农民对抗资本、有效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也是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再加上农民合作社非盈利性特征和集体行动的困难,合作一进入到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领域便告失败,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因此,农民土地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之一,仍会有所发展,但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视角看,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普遍化、有效率的主体形式。现实生活中多数土地合作社实际上都在从事公司化经营,与工商企业进入种植业没有本质的差别。
 
  (三)工商企业
 
  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和农业领域并非新闻,“龙头企业+N+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早已开启资本下乡大潮的典型表现。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城市工商企业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以打造农产品全产业链的经营新思路,并借助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大肆圈占农民耕地,引发了一股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种植业)的新潮。农业(种植业)中出现了工商企业这一新的经营主体。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2.7亿亩当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了115%。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绝对数量虽然有限,但占流转总面积的比例也已达到10.3%,且呈现快速上升势头。诚然,工商资本下乡给农村农业农民带来的好处毋庸置疑,工商资本下乡可以带来农业发展急需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稀缺资源,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以技术示范、市场引导、拉动农村就业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于盘活原来分散低效率的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工商资本(特别是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是把“双刃剑”,其进入农业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一,如果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时间地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必然会对原来土地上工作的农民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农村人口的就业。[4] 尽管工商资本可以吸纳一部分农民为农业工人参加农业生产经营,但是不可能雇佣所有转出土地的农民,特别是年龄过长、体弱多病、自身非农就业能力低的弱势农民,再加上当前土地流转的租金普遍不高,势必会影响到那些维持可持续生计能力比较差的农民的生活状况。第二,工商资本进入种植业领域往往占用巨量土地,受规模报酬递减规律的影响,大规模企业化种植土地生产率必然降低,换言之其粮食总产出会下降,这与由国情决定的中国农业理应追求的土地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生产率双高的目标相背离。[5] 第三,有些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流转的土地呈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据农业部统计,有些地区工商资本下乡从事粮食生产的只有6%。[6] 长此以往,必将在较大程度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第四,工商资本下乡租地经营存在短期行为。部分工商企业本身不具备经营农地的经验,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就拍屁股走人,风险势必会转嫁到农民头上,甚至转嫁到政府头上。[7] 特别是如果一些企业在改变农地用途情况下经营困难,则问题更大,农民将面临工商资本退出后耕地被破坏无法复垦的困境。第五,即使工商企业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农地成本显性化、虚高化、企业资本逐利性及农产品过度市场化等问题,也必定会非正常推高农产品价格。[8] 因此,在当前农业发展阶段,有必要对其实行严格的监控,兴利去弊。[9] 包括来自城市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能也是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其只能是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充,其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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