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五年回望

   2012-07-03 14640
核心提示:编者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走过了整整五个年头。五年的实践,证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

编者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走过了整整五个年头。五年的实践,证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进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实施,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现代农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为使读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有一个整体了解,本版编发了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近日,山东高青县唐坊镇梁孙村的葡萄新品种“8612”成熟上市。“葡萄经济”已经成为唐坊水果专业合作社社员的一条致富途径。该合作社与济南、淄博、滨州等地各大超市积极对接,增加了农民收入。图为合作社社员在采摘葡萄。  刘恒波 吕正涛 摄

  1部门联动——为合作社发展“加油”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五年来,农业部、科技部、银监会等各个部门为使该法得到更好的贯彻,纷纷行动。

  农业部为了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发宣传提纲,召开视频会,启动宣传月,在新华社、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电视台等媒体开展了专题宣传活动。开通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集中宣传合作社相关信息;在培训合作社相关人员的服务上,从中央党校到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开设党政干部的合作组织培训班,然后从省级辅导员到市县辅导员轮训法律知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抓配套组织制度的建设和制度的扶持;与其他部委共同出台相关文件,积极参与登记条件的起草,财务会计制度的起草,推动各省加快立法进程,目前已有16个省出台了法律的实施办法和条例;在规范指导上,农业部注重加强合作社的各方面建设,比如财务会计指导工作,开发了专门的软件,免费供合作社下载使用,建立了专门的辅导员工作流程,通过抓典型示范,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与此同时,在开展产销服务上,农业部联合商务部开展“农超对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下一步,农业部考虑引导合作社到城市社区建直销店、连锁店,进一步扩大产销领域。

  科技部联合八部门启动了“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科技特派员到农村领办、创办企业协会,特别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生产方式。截至2011年底,已有17万个科技特派员和5500家法人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

  为了对合作社进行有效监管,银监会建立了专项统计制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情况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报送银监会。截至2012年3月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有序开展了对辖区内15.3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工作,评定出近2万个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50亿元。与此同时,银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陆续推出存货、应收账款、动产等质押贷款新品种,扩展了担保抵押品的范围。

  国家林业局在集体林权改革的基础上,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了“四个加大”。2009年下发《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大砍伐政策扶持力度四个方面,采取了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政策,并要求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创立和经营保险等方面为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扶持。

  2发展瓶颈——合作社仍需多方扶持

  在日前由农业部和全国人大农委共同召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专家座谈会上,来自各部委、地方以及合作社的代表、专家,就合作社法实施颁布五年来,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展开了座谈。

  “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仍然是被关注的焦点。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不够细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比较快的地区,合作社已经开始向流通和加工类的领域进军,而在加工这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缺乏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副主任委员尹成杰建议,对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生产要素的应用,相应制订和出台一些新的政策和措施,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

  近两年来,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一些合作社自发组成联合社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就目前情况看,虽然到今年3月底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55.23万家,但是多数的合作社组织成员少、资本少、经营领域狭窄,真正大而强的数量不多,应对市场的能力不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刘书军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提升了面向超市的供货能力,但离超市的要求依然有很大的差距。超市要求供货品种多样,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供货品种相对单一;超市希望一年四季持续供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往往集中上市。解决这一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成立联合社,既可以丰富农产品的种类,又可以保证供货量及供货时间。遗憾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未规定联合社登记的相关条款,联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出现障碍。为此,合作社强烈呼吁在法律和相关配套政策中,明确合作社联合社和联合会的法律地位及支持政策。

  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要素,如果没有人才,合作社难以持续发展。现在合作社人才稀缺,很多大学生村官虽然是大学生,但也不了解合作社,不清楚合作社法。而合作社理事长、辅导员大多对合作社也知之甚少。安徽省农委副主任王华建议,在有关大专院校设置合作社专业,培养合作社人才。只有加大专业建设的培训体系,才能加大人才的储备,特别是职业化、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的培育。

  规范发展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登记处副处长袁玲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缺乏年检环节。从工商部门角度,很难获悉合作社成立以后的经营状况,没办法对其施行动态的监管。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不重视章程的制定,有些直接套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示范章程,很少结合自己的实际,从而导致管理不到位,运作不规范,缺少民主程序,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比例低,离法定返还比例相距甚远。因此,政府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为应从规范入手。没有一整套的规范管理体制,就不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发展。

  3利好频出——合作社面临发展良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副主任委员尹成杰表示,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

  第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则、目标,也明确了大力扶持的要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二,“十二五”规划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宏伟目标和宏观任务。《规划》强调了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农业服务体系。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三,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号文件当中明确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提出了财政资金扶持、税收减免优惠,以及登记等具体的措施。2012年的一号文件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部署。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在宏观环境上创造了好的条件。

  第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力度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从财政、税收、工商、金融、科技、供销等各个方面,都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了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另外,除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还有农业部会同发改委等六个部门制订的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项目的意见政策外,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中,也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问题,纳入到了小微企业来看待这个范畴。这些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都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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